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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菱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8日     点击次数:     作者:戴晶晶      来源:原创

采菱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妥善处理采菱小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采菱小学建设,特成立采菱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任韧

 

副组长:袁晓红、周小萍、徐亚艳、方燕

 

组员:王龙、李泱、仇伟红、李晗、王红梅、朱丹萍、戴晶晶、乔乔、闵洁、毕康飞、李莉



采菱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采菱小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一流大学的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采菱小学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有关考评、工资、岗位聘用、津贴、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学校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遵循及时、平等、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

(三)维护稳定大局,避免激化矛盾。

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教职员、工人可以分别向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采菱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在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必须由下述三方代表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

(二)学校代表;

(三)学校工会代表。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十条调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每一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研究工作,处理大案、积案。

调解委员会应设秘书一人,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调解书的制作,印章的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调解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调解的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首先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于准备受理的案件,调解委员会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而不能受理的,应作好记录,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必须获得调解委员会全会的确认,如果调解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应当受理,调解委员会主任应抓紧安排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专案调解小组

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不少于三名调解委员任专案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根据需要,调解委员会主任还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调解的结果

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意见书均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专案调解员,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在调解协议书签名盖章,并应自觉履行协议。

第十五条调解工作的时限

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应当自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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