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1、公务用车是指履行学校公务活动用车,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活动用车;外事活动和来宾用车;校运动队、艺术团队等外出比赛用车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用车等。
2、学校公务用车应实行“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用车制度。因公务活动确需用车的,用车人应向学校校长汇报,经校长同意后通知服务中心填好《公务用车审批单》,由服务中心统一租车使用。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履行公务用车手续,在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到校长室补办有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视为非公务用车。
3.为节约公务用车成本,教师参加常州市内的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短途,教师自驾),具体标准为:
1)、湖塘城区内往返用车没有车费补助。(单趟10公里之内)。
2)、湖塘城区外周边乡镇往返车费25元/人次(单趟10--20公里之内)。
3)、常州市内(不含金坛、溧阳)往返车费50元/人次(单趟20公里之外)。
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外出公务的教师,费用开支包干的凭票报销相关培训费用,费用自理的按上述条款予以补助。
4)、学生集体外出比赛,按实际人数租用有运营资质的社会大型车辆,经双方友好后确定租车标准,汇报校长室同意后,按公务用车审批流程实施,并给所有参与人员办理意外保险。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原则上不租车。
5)、参加常州大市以外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只能乘公共交通车,费用据票报销。
6)、在外公务活动如路途较远,对方单位不提供工作餐,需个人自理的可按实报销伙食费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7)、紧密型教育集团校级领导,在集团校区内公务活动,交通费补助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8)、短途交通费、伙食费每人每天各不超过50元。
9)、特殊情况由校长室做出研究处理。
4.学校公务用车出车实行先申请、登记,后用车原则。
5.除学校公务活动用车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私人用车费用当作公务活动用车费用报销。否则,一经查出,除收回用车费用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学校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学期结制,凭服务中心派车单结算。
二、用车报销程序
携参加活动通知和“公务用车审批单”---所属部门领导证明---分管领导审核---交校长批准---会计报支。